1978卓越大奖

1978”卓越大奖评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978卓越大奖文化产业奖被誉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奥斯卡”,由中国香港、澳门11家权威媒体和机构主办,籍专业之力量,传播之优势,在每年9月-12月重点推出的一项大型活动和经典品牌。1978卓越大奖是中国文化产业领域最具专业品质、最有影响力的一项全国性评选,是中国认知度最高、最受社会各界推崇的一个文化品牌。1978卓越大奖文化产业奖,奖励积极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商界领袖、政界精英、学界翘楚。


第一条 

为了奖励促进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在“文化强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文化产业领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文化强国,根据《1978卓越大奖评选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设立下列文化产业奖:

(一)100位改革开放文化产业领军人物

(二)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

(三)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品牌;

(四)文化产业进步奖;

(五)国际文化产业合作奖。


第三条 

文化产业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加大对文化产业研究和应用、促进、创新、领先的奖励。100位改革开放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应当注重前瞻性、领先性、代表性,历史贡献;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和年度品牌应当是年度表现杰出的品牌和人物,具有代表性;文化产业进步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效益性;国际文化产业合作奖应当注重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1978卓越大奖文化产业奖励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维护1978卓越大奖文化产业奖励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文化产业奖授予追求创新、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文化产业工作者和品牌。

文化产业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负责文化产业奖励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1978卓越大奖设立文化产业奖励委员会。文化产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文化产业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文化产业奖励的设置


第八条 

文化产业奖励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文化产业领域和产业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文化产业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巨大贡献的。

文化产业奖励不分等级,除100位改革开放文化产业领军人物评选外,其他奖项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九条 

100位改革开放文化产业领军人物,每5年评选一次,授予在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文化产业中领先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成就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贡献或成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某行业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广泛认同;

(二)具有重大艺术或社会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文化产业界公认;

(四)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


第十条 

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每年设有10个年度人物奖,奖励积极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企业家、学者或者政府官员,他们对行业具有重大成就和贡献。

前款所称重大成就和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致力于创造阳光财富,推动着绿色生产力。

(二)在当年度具有标志性新闻事件,他们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在所属产业和行业具有引领性和前瞻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品牌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文化创意成果,为推动文化创意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品牌。

前款所称创新性文化创意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意创新性突出,经济指标先进;

(二)努力提高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并将占有率稳定在较高水平上;

(三)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四)具有较大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行业发展、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创意成果的企业,可以授予进步奖。


第十三条 

国际文化产业合作奖授予对中国文化产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国际文化产业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1978卓越大奖文化产业奖励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文化产业奖励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1978卓越大奖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1978卓越大奖发起机构;

(三)1978卓越大奖评审会;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在文化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1978卓越大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文化产业奖励活动的;

(三)有1978卓越大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1978卓越大奖组委会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文化产业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将以适当形式向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二条 

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文化产业奖励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奖励工作实行诚信审核制度。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宣传1978卓越大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1978卓越大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1978卓越大奖的,由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


第二十七条 

1978卓越大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1978卓越大奖委员会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1978卓越大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